| 民國92年1月23日醫學校區91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2月2日醫學校區93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2月23日醫學校區94學年度第1 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6月30日醫學校區94學年度第2 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圖書分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使用為主。
| | 第二條 |
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借閱本館之館藏圖書資料時,須依照「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圖書分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辦理。 | | 第三條 | 讀者借書應於本館規定之借書時間內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 一、 | 專任之教職員工生:應憑教職員工生證或借書(閱)證辦理借書。
| | 二、 | 非專任之教職員工或醫事人員:應憑教職員工之識別證、聘書、或公文證明向本館辦理借書(閱)證後,憑借書(閱)證辦理借書。
| | 三、 | 其他:
(一)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應憑退休證辦理借書。
(二)
本校校友應憑繳交年費之校友閱覽證辦理借書。
(三) 館際互借圖書單位應憑館際合作借書證辦理借書。
| |
| 第四條 | 本館借書(閱)證應妥為保管,其使用、掛失及補發規定如下:
| 一、 | 證件之使用:
借書(閱)證限本人使用,禁止出借或借用,違反規定者,依「國立臺灣大學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 | 二、 | 證件之掛失
借書(閱)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流通櫃臺掛失。倘於證件掛失前,遭人冒用借書,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證件持有人應負圖書賠償責任。
| | 三、 | 證件之補發
申請補發借書證,須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
| | 第五條 | 本校各類型讀者借書總數及借期相關規定舉要如下:
| 一、 | 專任之教職員工生︰
| | (一) | 專任講師以上及主治醫師借書總數八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二) | 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六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三) | 助教、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四十冊,借期三十日。 |
| (四) | 職員(含住院醫師、護理人員、行政人員、約聘雇人員)借書總數二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五) | 大學部學生借書總數二十冊,借期十四日。 |
| (六) | 技工、工友借書總數十冊,借期十四日。 |
| 二、 | 非專任之教職員工或醫事人員:
| | (一) |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借書總數八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二) | 博士後研究員借書總數三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三) | 兼任教師借書總數二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上述各類型讀者借閱總圖或本校其他館室之館藏資料得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
| 下列讀者僅限於醫圖借書: | | (一) | 兼 任主治 醫師、兼 任住院 醫師、研究助理、建教代訓醫師、醫事師資培育及醫事人員在職進修訓練等借書總數二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二) |
外校實習醫師借書總數二十冊,借期十四日。 |
| 三、 | 其他
| | (一) |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借書總數十冊,借期三十日。 |
| (二) | 館際互借圖書單位每張借書證借書總數五冊,借期二十一日,不得預約及續借。 |
| (三) |
本校校友借書總數五冊,借期十四日,可預約及續借。 |
| | 第六條 |
本館各類型資料之借閱方式如下:
| 一、 | 一般圖書資料:依本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得續借一次。 |
| 二、 | 參考用書、醫學期刊、核心館藏、報紙、視聽資料、醫學人文區及閉架圖書室之圖書資料等限館內閱覽,如欲複印者,依複印相關規定處理。惟醫學校區教師因製作幻燈片或特殊教學需要,須借出醫學期刊或視聽資料時,應填寫資料借出單,憑教師證親自簽章辦理,如為各單位教學需求須經各單位主管簽章後方得辦理。期刊或視聽資料每次以三冊(件)為限,借期三日,不得續借。
| | 三、 |
休閒書刊(含休閒圖書及過期之休閒期刊)︰每人借出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日,不得續借。 |
| 四、 | 教授指定參考書︰每人借出以二冊為限,限隔夜借閱,(即自中午十二時後方得借出,並須於次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不得續借。
| | 五、 |
醫學新書:每人借出以五冊為限,借期十四日,得續借一次。 |
| | 第七條 |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但該書如有人預約或已逾期,則不得續借。
| | 第八條 |
讀者得自行上線辦理圖書預約,每人以五冊為限。凡預約書到館後,系統除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外,本館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本館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上架。
| | 第九條 |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
| 一、 | 一般圖書資料:
| | (一) | 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 | (二) | 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
| 二、 | 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
| (一) | 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 (二) | 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 | (三) | 因教學特殊需要而借出之醫學期刊或視聽資料,逾期罰則之計算方式,比照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
| | 第十條 |
讀者借(調)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時,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賠償原圖書資料:
| | (一) |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 | (二) | 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惟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並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 |
| (三) | 視聽資料之賠償應為公播版。 |
| (四) | 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
| 二、 | 無法依前述方式賠償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一) | 賠償內容相近之圖書: |
| | | 1、 不得為複本 2、 價格不得低於原書市價(須依照物價指數「註」換算)
3、 需為二年內之新書。 4、 需經相關學科系所之圖書委員認可。 | | | (二) | 賠償現金:
| | | | 1、 按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註」換算後,以兩倍計價。
2、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
(1) | 圖書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
| (2) |
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
3、 非價購之圖書資料標示定價者,準用賠償現金之第一款規定:未標示定價者,準用第二款規定。 4、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權利。
5、珍善本、絕版書、藝術畫冊、本館閉架圖書室藏書或一九四五年以前出版之圖書資料等,其價值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專案辦理館藏賠償辦法」辦理。 |
| | 第十一條 | 遺失圖書須向館藏單位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書外,另須繳納滯還金。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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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讀者已借出之圖書資料如被列入教授指定參考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未於七日內歸還者,即以逾期滯還金計算之,並不得以本規則第五條之借期提出異議。 |
| 第十三條 |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者,不得辦理註冊手續;教職員工之逾期滯還金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借書人同意由本館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
| | 第十四條 | 教職員工離職、退休或學生畢業、轉學、休學、退學者,務必還清所借圖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繳清滯還金後,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 | 第十五條 |
本規則經醫學校區圖書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 | 「註」:民國四十八年起之物價指數係依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民國四十八年以前之物價指數係依據吳聰敏教授提供之「臺灣的躉售物價指數(WPI),
1907-1986」銜接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