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10-15通過
86-05-27修正
93年12月2日醫學校區93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2日醫學校區93學年度第2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月12日醫學校區95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1. 院方分配各單位經費 2. 研究計畫經費 | | 第二條 |
作業程序
- 依採購法採購圖書後,經辦人需準備單據(發票、粘存單、圖書清單或報價單)及圖書送至本院圖書館,並留下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以便報帳單據及圖書回館後通知領回。
- 圖書倘需急用,請於送書時告知本院圖書館承辦人員,以利催書。各單位若急需報帳,可先將送驗圖書送至本院圖書館作初步處理後,再自行送總圖採訪組驗收,單據可立刻取回報帳,圖書則留採訪組登錄,待書回本院圖書館後再通知領回。
- 由本院圖書館做書後處理 (包括加蓋來源章,填館藏單位、來源、實售單價、送驗日期),於清單上加蓋"單位圖書"或"研究計畫圖書" 送驗章,並於發票正本背面及影本上加蓋本院圖書館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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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院圖書館將書、圖書清單及發票正、影本送至總圖採訪組驗收,發票回館後,通知經辦人領回報帳,圖書仍需留採訪組登錄。
- 各單位若急需報帳,可逕送總圖採訪組驗收, 單據可立即取回報帳,圖書留採訪組登錄。但仍需將圖書清單送一份至本院圖書館,以便控制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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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圖書館自總圖採訪組領回圖書,處理完畢後需製作領書清單一式兩份,分別給領書單位及本院圖書館留存,領書清單需註明經費來源,若為研究計畫用書另需註明計畫起迄日期。
- 各單位接獲領書通知時,須攜帶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及經辦人印章至本院圖書館領回圖書。
-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之圖書,係屬臺灣大學之財產,但為支援教學及研究,該類圖書資料得以單位主管、老師或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名義辦理長期借閱手續,優先領回使用。上述長期借閱之方式,不會影響領用人原有之借書權利,但借閱期限為999天,到期後若仍需繼續使用者,可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方式,由本院圖書館代為延長借閱期限。
- 領用之圖書,由領用人負保管責任,如有破損、遺失應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圖書分館借書規則」辦理賠償手續,因此若領用之圖書資料已不需經常使用時,請送回本院圖書館保存並供閱覽。
- 送驗章格式如下:
單位圖書 研究計畫圖書 | | 第三條 | 本作業程序經奉院長核准後實施,其後之修訂經醫學校區圖書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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