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館 > 規章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88年6月15日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月11日第2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5月1日第11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