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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館 > 規章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標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88年6月15日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月11日第2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5月1日第11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並維護在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寧靜之氣氛,特訂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讀者利用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據。
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動物入內,並不得吸煙及高聲談笑與朗誦;行動電話、呼叫器以及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使用,以維護室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
第五條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BBS站、收發E-mail、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第六條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座椅及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前項未攜走之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第八條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攜進研究小間或攜出館外,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記點達二點(含)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函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記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
第十一條違規記點辦法由本館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違規記點項目表
依據「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訂定違規記點項目如下表:

編號/ 大類編號(款)/ 細目
點數
(一)、證件1.冒用證件
3
2.出借證件
2
3.借用他人證件
2
4.使用偽造證件
3
(二)、食物飲料1.進食或攜帶食物進館
1
2.泡麵、使用電熱水瓶、煮泡咖啡、泡茶等
1
(三)、個人行為1.吸煙
2
2.禁區使用行動電話
1
3.禁區使用呼叫器等
1
4.無證件進館
1
5.偷竊
3
6.拒不簽名
1
7.被取締時態度惡劣
1
8.違規不聽勸阻
1
9.擅入非開放空間
1
10.閉館後不當逗留館內
2
(四)、利用圖書館設備之不當行為1.蓄意破壞設備
3
2.蓄意損毀圖書資料或器材
3
3.利用多媒體設備使用非館藏資料
1
4.上色情網站
2
5.上BBS
1
6.使用電腦遊戲
1
7.破壞電腦軟體
1
8.不當下載電腦資料
1
9.收發E-MAIL
1
(五)、其他 (未列入本表之違規事項,請在欄內說明其違規事實)
1

附註:

(1)
另下列情形則予以規勸,若態度良好接受規勸立即改善者,不列入違規:
  1. 服裝儀容不整(如穿拖鞋等)
  2. 高聲談笑
  3. 臥睡
  4. 佔用座位
  5. 攜帶動物
  6. 利用館內插座充電
  7. 使用無效證件(如過期證件等)
(2)  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書刊資料攜出者,視為偷竊辦理。
(3)  白開水必須裝在透明有蓋可栓緊之容器內,以避免潑灑傾倒而破壞圖書館資料設備及閱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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