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年6月15日醫學校區76學年度第5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
79年9月21日修正
81年11月19日醫學校區81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1年12月4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0月2日醫學校區85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2月8日醫學校區87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1月23日醫學校區89學年度第1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本館為便利醫學校區師生研究,特設立研究小間,其使用規定除依照本館各項規章外,並依據本規則辦理。 | | 第二條 |
凡醫學校區專任教師、助教、研究生、附設醫院住院醫師、專任主治醫師得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提出申請,但助教、研究生及住院醫師需經科、系、所主任同意後始能申請借用。 |
| 第三條 |
借用研究小間時,依申請時間之先後次序,由本館分配,借用人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若申請時研究小間已全部借出,申請者可登記預約。 |
| 第四條 |
借用期限:以半個月為原則,到期時若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 |
| 第五條 |
使用時間:
(一)學 期 期 間
| 週一至週五 |
8:30a.m. - 9:30p.m. |
| 週六 |
9:00a.m. - 4:30p.m. |
| 週日 |
9:00a.m. - 12:30p.m. |
(二)寒 暑 假 期 間
| 週一至週四 |
8:30a.m. - 8:30p.m. |
| 週五 |
8:30a.m. -
4:30p.m. |
| 週六 |
9:00a.m. - 4:30p.m. |
| 週日 | 不開放 |
| | 第六條 | 每回使用前應憑進館證件及申請表副卡向流通櫃臺領取鑰匙;
使用完畢後應關閉門窗,熄滅電燈,並交還鑰匙,領回證件。 | | 第七條 | 除期刊、參考書、核心館藏及教授指定參考書不得攜入外,借用人得自行取用本館之一般圖書,但若使用時間超過一日時,應辦理借書手續。 | | 第八條 | 研究小間內之設備,若有損毀,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
| 第九條 | 借用人之私人物品不得置於研究小間內。
| | 第十條 | 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並得將不合規定攜入之圖書歸架,借用人不得拒絕。 | | 第十一條 | 借用人如違反前述規定,停止借用權利二個月。 |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經醫學校區圖書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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